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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商标才能叫人过目不忘?

作者:安庆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7 08:20:11

企业注册商标是对品牌的作用十分大的,商标是与别家商业主体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区分开来的最好标志,具有明显的辨识功能。那么怎样的商标才能叫人过目不忘呢?下面跟随安庆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1、笔画简单我们可以看到,凡是一些大品牌的商标都是笔画非常简单的。因为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基本上不会去主动去记忆我们的商标,所以说我们要想能够让他们过目不忘,就必须要在笔画上尽量的简洁,便于人们进行记忆,提高我们产品的销量。

2、寓意深刻有些商标乍看之下很普通,但是如果你能够仔细的观察他的话,你就能够发现它背后深刻的寓意。我们在设计商标的时候一定不能够单纯以它的美观程度来决定是否使用这个商标,而是要看它背后的寓意是否深刻,看它背后所代表的理念是否符合我们的企业价值观,是否符合我们的产品内涵。如果设计简洁、寓意有深刻的话,那它就是一个好的商标。

3、别具一格世界上有这么多产品,这些产品的背后有这么多商家,每一个商家都会有自己的商标,这就造成了一些企业的商标泯然于大众的现象。这些商标和大部分商标的设计是相似的,无法让人明晰的与其他商标分离开来。所以说我们在设计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与其他商标雷同,要创立属于我们自己的独一无二的商标。

4、实用百搭一个好的商标必然是需要实用百搭的。我们设计商标的目的就是要运用于各种场合,比如说在门店的牌面上,在活动的策划海报上,甚至是在一面墙体的广告上。如果我们的商标设计,不管是从形状还是从颜色上来说都较为突兀,那么对于我们日常活动的展开会造成很大的困扰。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 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 (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大家在商场购买东西的时候,都会看见各种各样的商标,这个商标有的是还在申请中的,有的是已经商标注册完成的,申请中的和已经注册完毕的商标是不同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有什么区别?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区别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的不同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则无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不申请注册,就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并被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

2、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先使用人无权对第三人的使用援引商标法请求诉讼保护。

3、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权人行使这些权利,不涉及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就易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适用的法规未注册商标是指直接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在大多数国家,单纯的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但在有些国家,使用是保护的前提,注册只是便于举证。

对于经过使用产生一定声誉的商标,有些国家也给予一定程度的商标保护。商标如果驰名甚至著名,即使是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获得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除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兽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商标还没有注册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自己遇见他人和自己的产品有很多相似之处的话,是没有办法到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但是已经注册商标的人来说,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我司。

前一个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还没到期,商标权人又擅自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在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艺想公司、毕加索公司均知悉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就涉案商标存在的独占使用许可关系,艺想公司相对于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在此前提下,帕弗洛公司依据在先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形成的商标使用的状态,应认定未被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所打破,否则将有悖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商标使用秩序并最终有损相关消费者利益。由此可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未经备案,是不可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当初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在并不知情情况下与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那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利益就会收到损害,可见商标备案是多么重要!在商标备案的法律意义方面,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定采取的是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有备案,可以对抗,但被许可人是否善意在权利有效性认定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首先,从许可使用权的效力状态看,未经备案的许可使用权处于一种效力不圆满状态,即如果商标权人进行了重复授权,出现了善意第三人,未备案的在先被许可人不可以要求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其次,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备案,其获得的使用许可权便产生了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包括在先未备案的被许可人在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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