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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企业商标续展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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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企业商标续展的具体作用

作者:安庆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1 08:30:52

技术交底书的提供,一般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的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不需要提供技术交底书。

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人提供给专利代理人的技术资料,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书的书面材料,该技术资料是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的依据,技术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关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及其附图说明、申请技术在实践中的实施例等。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的要素和撰写要求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字数:25以内)

要求: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发明内容

1、发明目的:实事求是地指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技术解决方案:要清楚、完整、准确地加以描述,特别是要把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尽可能地描述清楚,并不仅限于发明的基本原理,以使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为准,并且在描述技术解决方案的每项技术手段(包括每项结构的位置和连接关系)时,相应地说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仅以文字说明较难描述清楚,请以附图说明。发明点的替代技术方案或可替代的技术要件、方法步骤等。如果有,也要尽量提出,以形成从属权利要求。

附:如果出现英文缩写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代号,请具体说明其含义及业界通用中文名称。

3、技术效果

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相对应,将本发明所能达到的效果(包括社会的、经济的、技术的效果,最好有具体数据)具体地、实事求是地进行描述,科学分析和试验结果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附图及附图的简单说明

要提供描述本发明的必要的附图(即结构示意图,而不是工程图),该附图能清楚地体现发明点之所在,为此可采用多种绘图方式。对元部件或结构统一编号并命名,必要时也要提供有关现有技术附图。

具体实施方式:列举实现发明的实施例(发明构思的具体体现),举一具体的本发明的实现事例从而将本发明的发明内容部分体现出来,包括各电气元件及其之间的电性连接关系,如果是方法请具体说明每一部分的具体方法,包括静态关系、动态关系及作用效果

附:如果出现英文缩写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代号,请具体说明其含义及业界通用中文名称。

申请A包含A1,A2,A3三个结构

在后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并改进了A1(另外A2,A3未在B中体现)如果B成功要求了A的优先权那么A会不会被公开如果与B同时提交一份A的副本A'并要求A的优先权,那么如果B没有成功要求A的优先权则A'如果公开是否会对B构成抵触申请?

再如果与B同时提交一份A的删减版A1并要求A的优先权,A1仅保留被B选用的部分,那么同样在B没有成功要求A优先权的情况下,即使A1公开,是不是对B也就没有影响?

在在先申请A之前没有之后也不会公开的情况下:

1.在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不会导致优先权文件本身被公开。

2.B没有要求到优先权的情况下重合部分A1是有抵触的问题的。但是抵触只评价新颖性,因此只需要B权要内容不和A1完全相同而是加入了B中改进的内容即可。

3.删减版的A1和B重合的部分依旧构成B的申请在先(优先权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抵触申请,与2相同。

如果仅仅使害怕B要求不到A的优先权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单独提A2A3进行要求A的优先权的申请申请,然后对于B要求A的优先权进行申请。通常情况下B可以要求到A的部分优先权,即重复的部分A1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B中独创的改进部分不能享有优先权。

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小编总结了几点给大家分享一下:

一、创造名字:该名字应直接、明白地表达发明的主要内容。

二、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应按技术系统与专业或行业来表达。

三、本技术的历史环境与目前的状况,引证反映与本创造发明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所检索或查阅到的现存技术资料。

四、创造的目标。

五、发明的主要内容。

六、本创造与现存技术相形,所具备的长处、独特的地方或积极效果,解释明白现存技术之欠缺。

七、说明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的附图,附图不要标注尺寸,并对图中内容进行说明。

八、实施发明的最好方式,典型实际的例子,列出各种参数与条件,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加以解释明白。

九、假如有微有生命的物质方面的提出请求,应写明该微有生命的物质的特点标志。当发明的人供给上面所说的材料后,代理人可以较快地理解该创造并完成提出请求文件的编撰,假如发明的人难于供给所有材料,至少应供给附图和完整的技术方案,并辅佐代理人理解其它内容。

安庆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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